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財源
- 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雅姿
林淑琴律師
周家年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蘇淑禎、郭昱君、郭建志間聲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