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1號
- 原告
-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增
- 被告
- 北科物聯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揚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7年7月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