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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3號

原告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靖耀
被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76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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