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 上訴人李其保即保成企業社、與被上訴人歐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其保即保成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15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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