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 原告
-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吻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被告
-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達成仲裁和解,有原告所提仲裁和解書可憑,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