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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樹璽文化創藝有限公司(樹璽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華
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複代理人
高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違約扣罰逾期款部分,得依民法第252 條請求酌減,對於酌減事由,仍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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