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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鑫記工程有限公司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鑫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琳 被   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高雄市,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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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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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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