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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

原告
鑫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琳
被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高雄市,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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