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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李嘉益

  • 當事人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宥林工程有限公司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被 上訴人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 上訴人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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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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