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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

上訴人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被上訴人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上訴人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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