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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7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宗賢熊祥雲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7號

原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被告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前為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收受原告函文時間點,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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