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陳宗賢、熊祥雲、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吳滄敏、李智富
- 原告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前為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前為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在 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收受原告函文時間點,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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