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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聲請人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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