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8號
- 原告
- 金山鑫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 被告
- 元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韋呈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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