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陳淑美、林韋呈
- 原告金山鑫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元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8號原 告 金山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被 告 元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呈 訴訟代理人 林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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