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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8號

原告
金山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被告
元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呈
訴訟代理人
林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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