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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4號

抗告人
友煜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煜

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

10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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