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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裕仁蔡嘉裕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訴人
振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上訴人
林新財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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