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
- 原告
- 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峻瑋
- 被告
- 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即敏旭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