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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號

抗告人
勝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仁

抗告人與相對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聲字第139號停止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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