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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國106年11月29日、107年5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事件民國106年11月29日、107年5月2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本案民國106年11月29日、107年5月28日開庭錄音 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61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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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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