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王邦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英姿律師
- 相對人
-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移轉管轄(107 年度聲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3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3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前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開庭時為爭點整理,惟該次筆錄記載之不爭執事項(二)內容,與到庭旁聽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所聽聞之內容不符,為期明瞭當日開庭過程,並確認筆錄中就不爭執事項(二)之記載是否與錄音內容相符,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至3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3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載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