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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立佳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立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立佳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立仲為立佳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立佳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立佳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佳公司)清算人吳立仲主張:立佳公司業經清算完結,另狀呈鈞院核備,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吳立仲為聲請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帳冊保管清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1份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司字第1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7年度司司字第301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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