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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黃裕仁黃凡瑄蔡嘉裕

  • 當事人
    洪麗華即烜烜莉工程行李苡端即李麗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洪麗華即烜烜莉工程行 相 對 人 李苡端即李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準此,有提起再審之訴時,仍以法院認有必要情形者,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尚再審程序中,貴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確定判決…已經執行20萬了。聲請停止執行(106 司執酉字第40536 號)」云云。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也是由本院以107 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之訴受理在案。聲請人無非以提起該件再審之訴為據,聲請停止執行。但本院已於107 年10月25日107 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而駁回之。故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顯無准許之必要,亦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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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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