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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黃裕仁張美眉黃凡瑄

  • 當事人
    洪麗華即烜烜莉工程行(原名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原名:烜烜莉承攬工作社)李苡端即李麗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洪麗華即烜烜莉工程行(原名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相 對 人 李苡端即李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尚再審程序中,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確定判決不合法,尚在審理中,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顯無理由,繼續執行將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云云。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多次對於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先後以107 年度再易字第17號、第20號、第23號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而駁回在案,有各該裁判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足認已無再審之訴繫屬中。故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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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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