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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賴恭利

  • 當事人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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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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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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