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賴恭利
- 當事人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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