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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告
志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料商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料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333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5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1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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