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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施吟蒨

  • 當事人
    葉明達即冠德土木包工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   告 葉明達即冠德土木包工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春豐即宏展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42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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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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