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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告
艾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墩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2,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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