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
- 原告
- 吳季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育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