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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告
林玲英即金潔林企業行
原告
唐清泉即麥特倫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5萬8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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