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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啟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被告
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050、1051地號土地及工業路248號北側廠房,依系爭1050、105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800元計算,價額依序為1392萬元(2400平方公尺×5800元=13920000元)、714萬5600元(1232平方公尺×5800元=7145600元),另依原告所提房屋稅繳款書,廠房之課稅現值645萬6700 元,合計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752萬2300元(1392萬元+714萬5600元+645萬6700元=2752萬2300元);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積欠租金訴訟標的價額為175萬元;聲明第3項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併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27萬2300元(2752萬2300元+175萬元=2927萬23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萬96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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