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青木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丞
被   告
灣捷商用飛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雨辰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86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