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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賴恭利

  • 當事人
    君盛投資有限公司綠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君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紀穎 被   告 綠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為確認被告公司股東常會關於「董事競業禁止解除案」之決議為無效或予以撤銷,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第928 號裁判意旨參照)。惟因本件原告未陳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價額若干,且其起訴所得受之利益難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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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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