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1號
- 原告
-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賜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