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
- 原告
- 晉億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盛
原告與被告鉅大工程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原告應查報以下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一)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105萬元之計算式(宜詳載依據、證據、計算的數學式等)。
(三)晉億工程行、鉅大工程行之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