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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告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賢
原告
夆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3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1,119 元(計算式:4,448,597 +412,522 =4,861,11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8,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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