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
- 原告
-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賢
- 原告
- 夆光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3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1,119 元(計算式:4,448,597 +412,522 =4,861,11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8,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