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許明環

上列原告對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