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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14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14號

原告
謝欣穎
被告
墨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因未於訴狀具體載明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若干,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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