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5號
- 原告
- 張佩雯
- 被告
- 豐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並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係對於董事委任關係存否有所爭議,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原告並未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或就本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