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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進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5萬8,842元,故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5萬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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