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8號
- 原告
-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楚山
- 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惟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8,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惟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8,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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