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54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告
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文
被告
利河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秀君
被告
江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071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所成立之調解宣告無效。依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071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其中第1、2、6項部分,分別為訴外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廖宜賢與吳秀君、江惠玲間,以及訴外人邱秋文與吳秀君間所成立調解,與本件兩造無關,其餘第3項至第5項則係兩造間所成立之調解,其內容分別為:「三、相對人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邱秋文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吳秀君捌佰萬元。四、相對人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邱秋文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江惠玲壹仟叁佰萬元。五、相對人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邱秋文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利河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捌佰萬元。」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明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8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2,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