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54號
- 原告
- 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秋文
- 被告
- 利河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君
- 被告
- 江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071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所成立之調解宣告無效。依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071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其中第1、2、6項部分,分別為訴外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廖宜賢與吳秀君、江惠玲間,以及訴外人邱秋文與吳秀君間所成立調解,與本件兩造無關,其餘第3項至第5項則係兩造間所成立之調解,其內容分別為:「三、相對人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邱秋文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吳秀君捌佰萬元。四、相對人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邱秋文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江惠玲壹仟叁佰萬元。五、相對人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邱秋文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利河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捌佰萬元。」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明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8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2,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