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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7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暐祥、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6,560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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