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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告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2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91,4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91,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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