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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2號

原告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幸樺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榮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捷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2739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 萬1,7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31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8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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