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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28號

履行切結書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8號

原告
劉立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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