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0號
- 原告
- 何志華
- 原告
- 王阿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鄭丞寓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4,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