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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徐以芩

  • 原告
    呂哲怡
  • 被告
    禾唐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林秀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呂哲怡 被   告 禾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以芩 被   告 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即原告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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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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