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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 當事人
    黃義潭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黃義潭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126,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 準法第19條規定,核係對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三、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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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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