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8號
- 原告
- 悅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懿薰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揚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3,0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告與被告柏揚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3,0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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