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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告
佳音書報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調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04,5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尚不足1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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