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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
皇家皇品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可鳳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8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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