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2號
- 原告
- 何志華
- 原告
- 王阿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鄭丞寓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89,3
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2號
鄭丞寓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89,3
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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