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6號
- 原告
- 巨沛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鎮豪
- 訴訟代理人
- 廖宜祥律師
- 被告
- 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係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受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745,035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45,035元;備位之訴,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即機臺,依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66號判決書之記載,該機臺之買賣價金約定為735,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5,000元;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最高者即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5,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